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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瑞杰:防止为部门小集团利益立恶法,保护改革成果与消费权益

发布时间:2025-03-30 00:38:12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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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 Ruijie:国家行业和商业管理局违反了常见的法律意识,不了解基本的“法律术语”!

为“部门和小团体”的利益建立“邪恶法律”将消费“改革成就”!

文字/Sruijie

最近,州议会立法事务办公室发布了“审查由州行业和商业行政部门起草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的实施法规的草案。第2条规定:“如果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收服务以满足其日常消费需求,则其权利和利益受这些法规的保护。但是,如果自然人,合法人员或其他组织购买,使用商品或接收服务以赚钱,则该法规将不适用。”

最高法院发布了“有关在食品和毒品纠纷中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规定”,这首先清楚地指出,“有意伪造的购买”不会影响消费者的权利要求。

《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6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属于整个社会。国家鼓励并支持所有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公民在法律之前都是平等的。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还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立法法第88条法律的有效性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规则的有效性。

国家行业政府起草的“经济法规”第2条违反了《发展法》的规定。 “经济法”和“食品安全法”清楚地定义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最高法院还发布了司法解释。 “惩罚性薪酬”是每个消费者的一种“利润”,但行业和商业的国家政府为部门和企业的利益放弃了法律原则。只要为了“惩罚性赔偿”而购买的商品不受“法规”的保护,它就会削弱“法律”。

最值得一提的是,国家行业和商业行政部门违反了基本的“法律常识”,并使用“法律术语”不加区别,将“惩罚性补偿”描述为“利润”。众所周知,“盈利”的意思是“获利”。

为了规定立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事务委员会于2011年1月30日发布了该文件[立法和技术规格的审判技术规格]。国家人民国会大会的规定在“常见法律词规范”中明确规定了公共法律条款,并给出了详细的解释。如下:

[审判立法技术规格第二立法事务委员会(2011年)第5号] 14。

“努力”是一个中立的词,可以寻求合法的利益或非法利益。 “获得”是一个贬义词,这意味着通过非法行为追求利益。

示例3:如果一个人民的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承担以下任何行为,则应批评,教育,命令他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纠正这种情况。如果情况是严重的,则应删除或驳回当选或指定的部门:...(iii)要求,接受财产或寻求其他不当福利; ...(《人民调解法》第15条)

示例4:州议会证券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忠于其职责,按照法律行事,公平和诚实,接受监督,不得利用其职位来获得个人利益。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9条)

国家行业和商业管理局失去了法律原则,甚至不了解基本法律条款的含义。为了该部门的利益和小组的利益,它公开“立法腐败”。在22个部门的联合会议的旗帜下,它将其自己的部门利益和观点转变为“会议意见”和“每个人的意见”,并使用“获利”一词来解释“惩罚性赔偿”的非法使用。全国人民大会清楚地表明,“赚钱”是指通过非法行为追求利益。询问国家行业和商业政府:消费者通过法律手段自愿购买商品,并根据法律保护其权利。它在哪里“非法”?

当时的“流行法之父”的起草者亨山教授亲自购买了假索赔,以促进“惩罚性赔偿”。为了促进保护消费者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有关消费者权利保护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第一份白皮书。为了实施惩罚性赔偿,它努力促进“根据法律统治”和“加深改革”。一旦这项改革的结果是黎明,它将面临人工回归。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国家行业和工商管理局公开站立并违反法律并阻止改革。它应该引起决策者的高度关注。

著名的民法专家说,全国人民大会法律事务委员会的督察之一是: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说:消费者购买假货的索赔对社会有益,应受到支持和鼓励。应该做出一个解释,对消费者有益,不利于犯罪者,并且不应做出对伪造者有益的解释,不利于消费者。无论谁购买造假者,他们都可以要求双重补偿。使用惩罚性赔偿武器严重惩罚造假者。 《消费法》第49条的立法目的之一是惩罚犯有欺诈的运营商,同时鼓励和动员一群消费者使用利息机制,积极参与与伪造的斗争,并斗争人民战争以消除伪造。

法律学者他是第一个提出“双重补偿”的人。 1996年4月,王海(Wang Hai)知道如何应对伪造的人,他打电话给他在智人的shan告诉他,购买假货和与伪造斗争的挫败感。他立即说他必须解决这个问题。如果他不工作,他将亲自购买伪造商品。他认为,关于“消除法律”第49条的理论纠纷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存在,但是“消除法律”第49条的实施不能停止。为了在争议中实施这一法规,最好的方法是获得法院判决。辩论是辩论,执行是执行。 Shan在1996年4月和1996年5月在Xijiao Minxiang的北京Lewanda商业银行的商业部两次购买了假绘画。一幅是杜马(Duma)的画作,其签名为“在三十年的春末撰写”。这幅画的印章是“ behong”,价格为700元。另一张图片是一组签名为“ Bei Hong”的马匹的图片。这幅画的印章是“ Xu”,价格为2200元。他说:“购买假绘画没有风险。如果是假绘画,它将增加补偿。如果是真正的绘画,我会收集它们,这也值得。”应他的要求,商店填补了发票的产品专栏“ 30世纪春末的第33年”和“ 30世纪是唯一一个独自一人的马匹”,“ 30世纪是唯一一个独自一人在马匹中的马”。后来,Shan起诉Xicheng地区人民法院,理由是“怀疑存在虚假,特别呼吁保护”。法院根据法律对案件进行了审判。审判后,法院裁定被告出售的Xu Beihong的两幅绘画被复制了模仿,并对消费者造成了欺诈。被告被命令退还原告购买2,900元人民币,增加原告购买2,900元的赔偿金,并支付原告的诉讼费,律师的代理费和运输费。模仿被法院没收。被告被判刑。这是我国家怀疑是伪造购买和伪造的第一个案例。 (看:)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董事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校长刘·朱奈教授说:“企业生产和出售伪造和劣等毒品(商品),是消费者纠纷的根本原因。消费者并不是要滥用消费者权利,而是要保护消费者的权利范围。他们的权利应该说,这是法律的合法财富,而不是不公正的收益。 -CCTV [今天的声明]父亲留下的诉讼(2010.01.19)

Liu Junhai教授说:“那些知道如何购买假货的人仍然属于消费者的概念。” “正是因为立法者认为,《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49条中的欺诈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各种辩论,这导致某些消费者在用假货购买假货时没有受到保护。我个人认为,《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49条赋予了王海,因此《食品安全法》第96条将诞生更多用假货购买假货的聪明的消费者,而这些聪明的消费者是我们食品市场中的聪明木彼得。” -CCTV [在线法治]专注于食品安全赔偿十倍(2009.6.9)

刘·朱尼(Liu Junhai)接受了新罕布亚省(6.15,2009)的采访:成千上万的消费者是骨干和骨干力量,以确保实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因为他们每个人都有一双眼睛。他们对保护自己的权利具有最坚决和彻底的态度,并且是执法部门的右手助手。我们现在强调社会保障,并一直强调大规模预防和控制。我们必须净化消费环境,并全面发挥预防和控制的精神。惩罚性制度可以为消费者带来许多激励机制,以保护其权利。将法律作为这笔钱的基础并不是不当的。通过法律授予的这种权力,它是开放的,可以赚取财富。

中国人民大学民事和商法科学中心主任杨·利克辛教授在对《法治法治》的独家访谈中表达了民族人民大会的观点:当对《消费者保护法》进行专门访谈时,法律委员会讨论了最终讨论,当时,当所有国家人民的国会都付出了较长的责任时,当时,当时的全国人民都将责任责任,虽然这是一定的,但他们却将责任付出了责任。应对赔偿的惩罚性责任,而不是否认专业造假者的社会影响。

许多立法专家和法学教授反复呼吁那些知道假货也是消费者的人,他们的行为应受到《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保护,实际上,上述法律规定也明确支持。在法律统治的社会中,公民享有根据法律拥有,控制和使用其法律财产的权利和自由。只要消费者的资金来自正确,消费者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使用它们(购买违禁品除外),并且没有机构或个人有权审查消费者花钱的动机。人们认为“消除知道如何从消费者队伍中购买假货的人”的人们实际上需要审查人们花钱的主观意愿。这篇审查不仅是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侵犯,而且是对法律统治的社会的嘲弄。将买家分为购买目的和动力的消费者和非消费者是权利保护的回归,是从法律条款中进行保护,也是无法使用的实际问题。如今,从1994年颁布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法》提出的双重赔偿到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的10倍赔偿时,伪造和伪劣的商品仍然猖ramp,这是合法确认的,并支持了虚假购买和虚假的主张,这充分证明了该州的态度。惩罚性赔偿已有20多年以来,自《消费者法》已经有20多年了,没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争议。这是提高消费者安全意识,保持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基本利益的有效措施。

国家行业和商业管理局违反了改革命令并发布了立法目的,放弃了法治的思想,忽略了该部门利益的改革的整体状况,严重缺乏政治意识,核心意识,法律意识和整体意识;立法与常识,法治,改革,公平与正义有关。如果在部长级上阻碍了改革命令,如何在全国范围内更好地实施改革?公众如何获得“改革股息”?决策者应认真对待“改革统治”的问题,相关部门应立即并严格调查国家行业和商业行政部门的“立法腐败”,以便“根据法律统治”和“加深改革”可以有效,顺利地实施到最终! (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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